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上,有一幢五层楼高的建筑,这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近5年来,昆明环保庭已成为全国类似法庭的杰出代表。在环境问题日益被公众关注的当下,它的存在成为昆明环保工作的成就之一。
对于关注昆明环境保护的人士来说,东川今年4月的“牛奶河”事件,无疑是一记警钟:当地工矿企业排放的尾矿水直接排入河流,污染了灌溉用水。这起严重的水污染事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司法的介入成为必然。作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下称昆明环保庭)的庭长,今年4月,王向红与昆明市环保公安分局、昆明市检察院环境资源处负责人及相关行政机关人员,一同前往东川,对小江水质状况及选矿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该案件移送到寻甸县法院审理前,对该院进行了业务指导。
在王向红看来,对于“牛奶河”事件的处理,正是昆明市行政与司法机关联动保护环境的典型样本。
环境事件频发 催生环保法庭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通常成为司法界介入的契机。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130家环保法庭及环保合议庭。
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实际上许多国家都有此做法。
瑞典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便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
相比之下,中国在这方面落后了很多。
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爆发,昆明、玉溪两地法院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于当年12月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区域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05年后这种势头更加迅猛,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后来拟推广建立环保法庭的重点区域9大高原湖泊中,就有6个是已被污染的区域。
“现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纠纷越来越多,都发生在我们身边。远的不说,就看看现在昆明的空气质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身体健康,还有水流污染、噪音污染等等问题。”昆明环保庭庭长王向红告诉都市时报记者。
作为与环保庭同一批试水、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法庭,2007年11月20日成立的贵州环保庭和2008年5月6日成立的无锡环保庭,都跟本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关系。
相关机构统计,截至2012年6月,全国有77个环保法庭。但到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130家环保法庭及环保合议庭,一年的时间,几乎增加了一半。
然而,尽管环境相关案件频频发生,在受理案件方面环保法庭也表现积极,但昆明环保庭也有全国大多数环保法庭都面对的尴尬:案件少,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
王向红介绍,环保法庭从2008年成立至今,总共受理各类涉环保案件104件,其中民事60件(含公益诉讼6件),刑事39件,行政3件,执行2件。
公益诉讼:环保庭的探索
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昆明环保庭创立了行政机关可作为“公益诉讼人”的做法,得到业界好评。
经济学界有一个广为熟知的现象,叫“公地悲剧”,源自国外的一个趣味实验:选择一块草地,把它分成几份分给牧羊人,只留下一份作为公共用地,全体牧羊人自由使用。结果,一段时间后发现,分给每个牧羊人的草地都被有计划地合理使用,但公共草地则由于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
由此,有人得出结论: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诉讼法指出,利益如果受到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就像“公地悲剧”里的羊如果来吃了你家的草,你可以要求牧羊人赔偿。但是公共用地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当它受到损害的时候,由谁来控告呢?
公益诉讼,正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的出现,反映了中国目前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然而尴尬在于,这种在国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的诉讼活动,目前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按现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方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在一些生态环境案件中,并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定义不清,是目前全国不少环保法庭受“冷落”的主因之一。
2010年6月,昆明环保庭迎来了建庭以来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受到众多媒体和法律界的关注。
这起案件由昆明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庭审提出:自2009年9月开始,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养猪,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养殖小区直线距离不足1公里的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发黑发臭,人畜无法饮用,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方败诉,并向“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万余元,以及评估费13万余元。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作为当时国内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这起案件也是昆明环保庭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破冰之旅”。此案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跟企业打官司,确实是个新鲜事。
在昆明中院与昆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人定位为“公益诉讼人”,不再称原告,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司法实践方面,昆明环保庭确立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诉讼主体的做法,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这种制度创新得到了业界的好评。该案件还被最高法院评为“201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6月,宜良九乡风景区内发生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的个人行为。有了之前的经验,昆明环保庭受理了宜良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公益诉讼人,分别对5名被告提起的4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法庭还采取走进大学校园的方式,对这4起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不少法律学者认为,昆明环保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意义在于震慑那些制造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和个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机关成为案件“原告”,既有利于促进环保,又替百姓撑了腰、维了权。
缓解打环保官司的“难”
成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之后,昆明环保官司的诉讼成本高和诉讼利益归属问题都有了解决之道。
“去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才第一次对公益诉讼的诉讼原告主体有一个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向红介绍。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都认为,该法条的确立,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
2012年5月23日,北京“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一起到曲靖,就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污染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在取证环节,“自然之友”就遇到了阻碍。李波作为“自然之友”理事,去污染现场走访,不料,化工厂派人在铬渣堆周围放哨,李波等人很难接近。
不仅环保组织,法律工作者取证都很难。2011年5月,文山州西畴县鸡街乡张家村民小组诉文山州隆兴公司环境侵权一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吕吉全及其两位助手在取证后遭隆兴公司员工殴打,部分已经取得的照片及视频被毁。
取证困难,还包括获取环境监测数据等专业数据。这些数据只有相关政府部门配合,才具备法律有效性。吕吉全告诉都市时报记者,当时由于不信任当地环保部门,并未向他们提出要求。
除了取证难,进行环保诉讼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面临高昂的诉讼费,其中还包括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费用。这造成很多组织和个人没有能力去做这类鉴定评估,还直接影响举证,很有可能败诉。一旦败诉,就要承担诉讼费。
文山州张家村民小组尽管已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由于难以负担超过10万元的鉴定费,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至于昆明,昆明环保科普协会(简称绿色昆明)的相关负责人告诉都市时报记者,绿色昆明从未搞过公益诉讼,因为他们认为“百姓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当事人,应该自主提起私益诉讼”,绿色昆明可以协助。
为了解决诉讼成本高和诉讼利益归属问题,昆明环保庭早在成立之初,就向市政府建议设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2010年10月25日,在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的共同推动下,昆明市政府公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由社会承担。”王向红表示。
基于此,由昆明环保庭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方赔偿的417.21万元全部进入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之后,若有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可以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申请诉讼费用。
王向红还介绍,不仅被告败诉后所承担的赔偿金要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支付,修复环境的费用也由救济基金支出。
2011年6月,昆明环保庭受理了由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公益诉讼案。法庭判决6名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赔偿损失44.3512万元。
这笔赔偿金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专户管理人申请使用该笔赔偿金。经昆明中院审核后,专户管理人向安宁市林业局拨付了44万余元,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修复生态环境。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林”,并由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环境的成本,昆明环保庭这样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公众认知度低 业内评价高
在记者所做的问卷调查中,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完全没听说过”环保法庭。
关于昆明环保审判庭,你了解多少呢?
在记者所做的一次100人的问卷调查中,有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完全没听说过”;30%左右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但没接触过。这表明,昆明环保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王向红承认,目前公众对环保庭的认识还有很多空白。但对于这几年昆明环保庭的总体工作,她用一句话来形容——“墙内开花,墙外香”。
作为全国最早的一批环境保护审判庭,昆明环保庭的整体操作模式和审案过程中创新的许多办法得到了业界的肯定,并称之为“环保法庭昆明模式”。在法庭内部,环保审判探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四合一”的审执模式。同时,为了调动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积极性,昆明市环保局还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2010年6月,昆明出台了《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截至2012年底,共兑现资金38.1万元。
除此之外,昆明环保庭还创造性地规定了“禁止令”制度。“我们规定,当出现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或者继续加重对环境破坏的情形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布禁止令,及时禁止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
创造了“环保法庭昆明模式”的昆明环保庭,成了其它环保庭学习的样本。不仅国内,今年8月26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等法院乔治•符瑞堡大法官率领的法官代表团来到昆明中院,和环保庭的法官们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
“去年10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30多个人也来我们环保庭进行交流。学术会议、环境司法论坛、各地环保审判庭的走访调研工作、甚至是高校组织的环境模拟法庭大赛,我们都在参与。”王向红告诉都市时报记者。如今,位于广福路上的昆明环保庭不断迎来“取经”的同行、准备课题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学者等各界人士。
昆明环保庭从成立至今,一直保持6个人的编制,包括王向红在内,共有4位法官。“别人都以为我们案子少,平时很闲,但我过来之后,感觉出差比以前多了,行政事务也很多,而且现在环保庭绝大多数的案件我都要当审判长。”王向红说。
尽管昆明环保庭也面临全国都存在的“案源匮乏”的局面,但王向红仍然对环保法庭充满信心。“环保法庭存在的意义,绝不仅在于对环保诉讼案件的审理。它对那些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她还认为,环保法庭的存在,也对提高公民的环保维权意识有积极作用。“当群众发现身边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希望他们能想到有这么一个机构,可以进行环保维权。”
“环保法庭存在的意义,绝不仅在于对环保诉讼案件的审理。它对那些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当群众发现身边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希望他们能想到有这么一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