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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助力禄劝脱贫攻坚工作 --禄劝一村委会副主任骗取扶贫资金获刑十个月,罚金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7-08-29 11:22:48作者:禄劝县政法委来源:禄劝长安网

为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禄劝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扶贫领域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惩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7822日下午1430分,禄劝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村委会副主任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的贪污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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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6月至20166月,被告人王某某任转龙镇某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在协助转龙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实施2014年宜居农房建设项目以及2015年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负责将申报材料及申报名册收集、盖章后分别上报到转龙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建房信息,带领验收工作人员验收其舅子夏某某户新建房屋,以欺骗验收工作人员的方式通过了两个项目的房屋验收工作。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顺利骗取了2014年宜居农房建设补助资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危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人民币138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交涉案款人民币33850元。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后,本院认为,时任转龙镇某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转龙镇人民政府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利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的职务便利, 虚假申报自己建房材料,获得审批后,以他人建设的新房替代,并顺利通过验收的方式隐瞒真象,骗取了国家2014年宜居农房建设补助资金和2015年危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合计人民币3385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宣判后,合议庭提请本院院长决定,由禄劝县公安局当庭对被告人王某某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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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领导干部、村(居)委会干部旁听庭审,禄劝县纪委组织了县住建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教育局、卫计局中层干部,屏山街道、茂山镇、中屏镇、翠华镇、团街镇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禄劝县电视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袁嘉鸿结合本案案情和我县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为旁听的机关领导干部、村(居)委会干部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中职务犯罪的相关司法实践问题,分析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为他们以案释法,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编者呼吁各机关干部、各基层组织领导,在贫攻坚工作中做到精准扶贫、廉洁自律,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底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