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家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某某村。2018年2月14日,禄劝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失火罪受理并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失火一案,2018年2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21 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2月1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婆婆刘某志在自家农地内割杂草的过程中刘某某使用自己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火焚烧地内的玉米根和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过火面积为2110.797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944.321亩;(1847.979亩地类为其他灌木林,41.418亩地类为纯林,69.924亩地类为混交林);耕地面积为166.476亩。过火区域内有胸径5CM以上林木915棵,林木蓄积12.707立方米(材积8.069立方米);云南松幼树2010棵,滇油杉幼树966棵,杂灌木103001丛。
2018年5月3日,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禄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该案案情和证据及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2条第7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属特别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对属特别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未根据案情和证据变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报捕,属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就此,禄劝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禄劝县森林公安局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2018年5月7日,禄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禄劝县人民检察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禄劝检察院通过积极介入侦查活动监督,及时纠正了侦查违法行为,有力的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准确实施。同时对禄劝县境内在森林防火期间不顾森林防火安全,无视法律法规,不听宣传教育,时有野外用火的现象起到震慑和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