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劝县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诉状,未成年人孟某欲起诉自己的父亲和母亲支付其抚养费。孟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他的父母都成了被告,由谁作为孟某的代理人代为诉讼成了一个难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赋予了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的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仅起诉父或母,另一方可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可如果未成年人同时起诉父母双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成了被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将难以顺利实施,这在审判实务中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难度,也给法官们带来了困惑。
此类情形的案件虽然不多,但各地法院的做法都各不相同,主要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能由其他的近亲属或者个人及组织担任监护人,这些人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并未死亡也未丧失监护能力,其他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就没有了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但前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未能协商确定;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并不具备适用此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抛开适用此条规定的前提,法院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法定代理人,这样可能会产生一个误解:未成年人的父母本来就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既然法院都为孩子指定了监护人,那么孩子的监护问题更是与自己无关,更不利于日后判决内容的履行,更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诉权及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笔者觉得不应强行为未成年人设定法定代理人,只要符合《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人员或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此类纠纷的诉讼即可。如此,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有人代为实施,既减轻了未成年人的诉讼难度,也减轻了法官适用法律的困惑,还更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