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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获评全市精品案件
发布时间:2019-02-19 10:08:46作者:禄劝县政法委来源:禄劝长安网

近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2018年度全市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的通报》。我院办理的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获评精品案件。

2018年3月6日,何父(何某某之父)因邻里琐事到黄某某家对质,遂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该过程中,黄某某用木棒将何父打伤,何父在被打受伤后跑出门外坐在一堆公分石上,黄某某紧追出门对何父进行辱骂。何某某闻讯来到现场,见状,将黄某某按倒在沙堆上进行殴打致伤。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018年6月18日,驻所检察室经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谈话,了解案情事实情况,此案属于发生在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办案理念,在听取办案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犯罪嫌疑人家属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2018年6月20日,禄劝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矛盾基本化解,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必要。

2018年6月22日,我院向禄劝公安局发出对何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禄劝公安局采纳建议,于2018年6月25日对何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同时,对打伤何某某之父的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禄劝看守所),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禄劝公安局采纳我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于2018年6月25日对黄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现两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都在禄劝司法局屏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一是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通过了解分析案件情况,听取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犯罪嫌疑人家属各方意见,针对此案属发生在村乡邻里间且双方都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的案件,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办案理念,认真细致做犯罪嫌疑人及其双方家属的工作,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之间双方彼此谅解,在何某某家属赔偿黄某某损失3000元后,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二是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机制,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沟通,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后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于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使人权保障在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中得以实现,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有力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亮点:此案的办理,是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体现,通过刑事和解,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犯罪嫌疑人也因取得被害人谅解得以从轻处罚,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和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