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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让犯罪无所遁形
发布时间:2019-02-19 10:19:50作者:禄劝县政法委来源:禄劝长安网

近日,禄劝县人民法院依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XX依法判决: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2002年12月23日,李XX因犯盗窃罪、绑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禄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XX驾驶自己租用的云A8U3X7号大众途观车从禄劝县城出发,到达中屏镇书多村,发现村民李X家中无人,用李X家的一把砍刀将李X家的卧室门锁撬开,进入卧室实施盗窃,将李X家中11800元现金盗走,后李XX将用于撬门的砍刀遗留在盗窃现场后逃离。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对被告人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XX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不存在。2018年5月8日,去过中屏镇,但没有到过村子里,无盗窃的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被害人李X的陈述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8年5月8日,李X家被盗现金11800元X家的房门有被撬痕迹。被告人XX5月8日的手机通话基站,其租用的云A8U3X7号车辆GPS轨迹信息、GPS轨迹图片证实,云A8U3X7号车于2018年5月8日13时43分到达中屏镇书多村。证人王XX的证言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云A8U3X7号车2018年5月份一直是由被告人李XX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提取到砍刀上的DNA与被告人李XX的STR分型相同,即被盗现场的砍刀上留有被告人李XX的DNA。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李X家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应依法惩处。被告人XX辩解其没有盗窃的事实不予采纳。

值得肯定的是,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可谓可圈可点。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XX作过五次讯问笔录,其只有一次作过有罪供述,但又当庭翻供。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客观、全面收集固定现场物证和其他相关证据,通过被害人李X的陈述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8年5月8日,李X家被盗现金11800元X家的房门有被撬痕迹通过证人王XX的证言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云A8U3X7号车2018年5月份一直是由被告人李XX使用。通过手机通话基站,云A8U3X7号车辆GPS轨迹信息、GPS轨迹图片,证实云A8U3X7号车于2018年5月8日13时43分到达中屏镇书多村。通过鉴定,证实现场提取到砍刀上的DNA与被告人李XX的STR分型相同,即被盗现场的砍刀上留有被告人李XX的DNA。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对被告人李XX2018年5月8日的犯罪行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让被告人李XX的狡辩苍白无力;证据,让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无所遁形。本案中,被告人李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已追缴了部分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XX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