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县扫黑办统筹协调,3月1日上午,禄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向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此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禄劝县法院审结的第二起涉黑涉恶案件,屏山街道组织100余名村社区小组干部参加旁听,此举即正面宣传扫黑除恶成果又教育社区村组干部,为扫黑除恶工作向纵深推进,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煽动村民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虚构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张某、禄某某、张某某9人为大、小法期村的村民代表,张某某等9人使用村民集资款约8万元多次到有关机关和部门上访、举报,并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向某某伙同张某、禄某某9人煽动、组织约300名村民在法期小学门口路拦堵中云电公司施工车辆及人员,时间长达8小时,造成中云电公司严重经济损失。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张某、禄某某7人非法成立大小法期村临时选举委员会,煽动村民改选大小法期村组长未得逞。
◆2017年3-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让中云电公司破产、负责人被抓坐牢为威胁,多次组织村民代表郭某某、郭某某、张某、禄某某及其他村民以上门洽谈的方式到中云电公司索要6500万元的林地补偿款,遭拒后,张某某又采用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威胁、恐吓中云电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继续索要6500万元补偿款。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以保护林地现场为借口,相互邀约到小法期村饮水工程工地阻碍施工,多次造成小法期村饮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018年3月,因张某某等人煽动、邀约村民堵路、阻止风电项目施工和大小法期村饮水工程施工,原两区公安分局两次对张某某等人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因此怀恨在心,2018年3月15日至3月16日期间,张某某用手机多次拨打电话、发短信给禄劝公安局转龙派出所负责人,对其工作前途、个人及家庭的人身安全等进行威胁、恐吓。
◆法庭还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还犯有失火罪。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蒙蔽事实真相、纠集村民参与实施堵路、阻止风电项目施工、阻止饮水工程施工、虚假测量林地占地面积、非法改选村组长、多次无理上访、闹访举报、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行为,弱化了基层组织威信,抹黑了政府形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中云电公司大基坡风电项目停工至立案前才恢复施工,经云南信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昆明中云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禄劝县转龙镇开建的大基坡风电项目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1259804.91元。
禄劝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向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系该恶势力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向某某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配合、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多次聚集多人阻止项目施工、到相关办公场所,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向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七、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硬仗,我们将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对一切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击,对一切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坚决铲除,对一切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坚决摧毁。